关于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的建议
编辑日期:2021/6/10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的建议

提案者:民革湾沚区支部


    内容:近年来,我区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深入开展了以农村厕所、污水、垃圾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和“五清一改”村庄清洁等“三大行动”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通过三年整治,全区乡村面貌有了明显改变。但是,专项整治不可能年年整治,光靠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有限的投入也不是长效机制。如何巩固人居环境成果?真正有效的方法是充分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扮靓家园的持久战中来。

    为避免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出现反弹现象,保持环境整治工作常态化,本人结合农村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在“农民自治”。建议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村民理事会,发挥理事会沟通党和群众的“桥梁”作用。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明确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门前屋后由农民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为主;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农民参与引导机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建设管护,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搭建好乡贤参与活动的基层平台,带动群众共建美丽家园。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周边群众,自觉担当文明行为的宣传员,动员家庭成员和其他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同时,也要担当环境卫生的监督员,对乱倒垃圾、乱放杂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继续深入开展美丽庭院、文明户等评选活动,激发村民整治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推动镇村基层组织职能从重行政管理向重公共服务转变。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策过程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得到群众的认可,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作,带领群众改善环境、美化家园;积极探索创新,把政府引导与村民自主有效结合起来,采取财政以奖代补、村民共同出资的方式,推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