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重点提案之三 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
编辑日期:2019/6/24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

提案者:金琼;陈尚前

内容: 一、提案理由
    最近芜湖市(http://www.ahwh.hrss.gov.cn/we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两篇动态:一是芜湖市人社局联合公安局、民政局从2017年1月至4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反冒领养老待遇核查专项行动”;二是2月15日一篇“大数据显神威,追回养老金数百万---芜湖反冒领养老金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涉及201人,追回冒领养老金432.68万元。核心亮点就是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将公安的户籍数据、民政的火化数据和人社部门养老待遇发放数据进行梳理、比对和分析,通过核查信息疑点,筛选出冒领信息,并通过公安系统的住址信息,由社区社保经办部门实施精准追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由此可以看出数据信息化、资源共享是非常重要,也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服务民生的各职能部门自身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系统录入、数据库管理等成为了工作常态。特别是芜湖市“一站通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使用,方便群众网上申报的同时,职能部门通过信息数据的比对、筛查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着一定作用。如民政部门在审批各类救助过程中,可以查询到申请人的车辆、户籍、人社、计生、曾经住房等信息,对救助对象的精准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平台开放的信息量不大,数据更新不及时,核查的信息目前仅只能作为参考信息存在着。
    当前各职能部门对信息共享的基本应用需求主要来自业务管理需求。诸多部门需要获取一些外部数据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不然会出现“漏管”等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现象。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信息,办事群众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仍旧大量存在,这也是职能部门的无奈之举。特别是现今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民生类所涉及的养老保险、公租房、危房改造、各类救助等的资金使用精准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巡视、督查、审计、评估等一系列监督举措以及群众、媒体的关注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便民利民高效服务与严格审批把关似乎成了职能部门难以两全的选择题。
    为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其他部门为自己出具证明材料情况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是网上提出申请,过程仍然要通过网下纸质材料证明。这种双轨制的办事流程增加办事人的痛苦指数,行政机关也是受害者,加大了工作量,影响了工作效率。如每年领遗嘱补助的群众仍需要持表格到所在村居、公安、民政等5家单位盖章审核。如作为民政部门群众关注的低保审批,政策性要求非常强,在目前诚信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较为繁琐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毕竟 “骗保”现象时有发生。而对在册低保人员(我县目前6539户11644人)真正实现动态管理,则需要实时能通过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金融等20多个部门核查相关信息。
    二、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现今政府基础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是电子政府公共服务转型的关键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加快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群众办事环节,这也是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信息资源的共享牵涉到不同行业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建议县政府能够加强领导,根据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需要,对全县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协调。通过建立统一的政府大数据,如公共数据交换中心的方式加强对日常数据共享,为需要数据的业务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同时这也能为政府决策和评估提供科学的依据。
    2、加强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大数据时代,各部门的数据多且繁杂,且自成体系。在实现对数据的整合利用过程中,从信息的提供、交换、使用等环节应明确共享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可以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的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和共享的范围,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数据的实时共享机制更加规范化。同时也可采取权限限定的方式,来合理的分享信息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
    3、分清明晰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在2016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运用信息化技术检测、分析、整合城市日常运行时各种关键信息,如:如停车位实时查询、公交车实时查询、全城免费WIFI覆盖、医院网上预约挂号、县城一卡通等。从而对包括政府服务、交通、医疗、公共事务等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惠民、高效的公共服务是每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所在。但由于数据信息共享涉及部门较多,有的部门可能仅是数据提供者,或对数据信息共享的意义认识不足,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建议完善健全相关配套激励机制,通过加强绩效考评以推动此项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答复如下:       

金琼;陈尚前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的建议

201611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采集、使用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市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规范管理以及全市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对接、归集和共享等事务。

经了解,截至20173月底,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已对接单位218个(包括国家部级单位2个、省直单位5个、市直单位48个、县区直单位147个、其他单位及企业16个),已共享数据大类940类,交互数据397.73亿条次。已清洗规整数据363类,沉淀有效数据22.94亿条;形成了人口专题库、法人专题库、企业专题库、房屋专题库、社会组织专题库等17个专题库,已生成4个部门共计13560万份电子证照。

综上所述,我县无需再建设大数据中心。我们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尽可能的开展涉及我县的数据归集工作,同时也将不遗余力地协助全县各单位,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提升数据的可用性。

但在数据交换共享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提案中所言及的“大数据还不能成为全数据”问题,我们已将您的建议向市信息办、市大数据中心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市信息办、大数据中心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对此作了明确回复:一是主动和市民政部门对接,摸清“芜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所需数据资源,及时提供数据接口,确保所需数据能安全共享到该平台,目前该项工作细节,市民政局和市信息办尚在对接完善中;二是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的及时、有效性,最大限度满足部门的需求。对芜湖县民政局提出的高龄数据需求,市大数据中心答复可提供所需数据资源,且该项服务为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热门网上办事项,并建议芜湖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沟通,建议参照公积金主动拔付模式进行高龄津贴发放;三是芜湖市大数据中心可根据芜湖县民政局大数据应用创新型需求,给予重点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关于“加强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的建议

目前,我县各部门通过芜湖市统一政务系统使用政务共享信息资源,采用身份认证机制,所有用户需过省认证中心颁发的ca证书登陆,每个用户都需经过严格的授权方可获取相应的政务数据使用权限。从目前使用情况来看,我县政务系统共享数据资源运行比较规范,未发生信息安全事故。

市大数据中心制定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了应急处理预案和灾难恢复机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建立政务数据采集、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授权、访问和存储的安全。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市管理部门正出台《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暂行管理办法》,使数据开放有章可循。

三、关于“分清明晰职责,实行绩效考核”的建议

目前,市政府已将我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今年3月份起,市政府办每月对各县区使用政务数据情况进行通报,公布运行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政务资源处罚办法: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二)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三)泄漏共享交换信息资源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四)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正的;(五)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相关规定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