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重点提案之三 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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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 提案者:金琼;陈尚前
内容: 一、提案理由 县政务服务中心答复如下:
金琼;陈尚前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服务民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的建议
2016年11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采集、使用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市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规范管理以及全市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对接、归集和共享等事务。
经了解,截至2017年3月底,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已对接单位218个(包括国家部级单位2个、省直单位5个、市直单位48个、县区直单位147个、其他单位及企业16个),已共享数据大类940类,交互数据397.73亿条次。已清洗规整数据363类,沉淀有效数据22.94亿条;形成了人口专题库、法人专题库、企业专题库、房屋专题库、社会组织专题库等17个专题库,已生成4个部门共计13类560万份电子证照。
综上所述,我县无需再建设大数据中心。我们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尽可能的开展涉及我县的数据归集工作,同时也将不遗余力地协助全县各单位,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提升数据的可用性。
但在数据交换共享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提案中所言及的“大数据还不能成为全数据”问题,我们已将您的建议向市信息办、市大数据中心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市信息办、大数据中心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对此作了明确回复:一是主动和市民政部门对接,摸清“芜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所需数据资源,及时提供数据接口,确保所需数据能安全共享到该平台,目前该项工作细节,市民政局和市信息办尚在对接完善中;二是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的及时、有效性,最大限度满足部门的需求。对芜湖县民政局提出的高龄数据需求,市大数据中心答复可提供所需数据资源,且该项服务为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热门网上办事项,并建议芜湖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沟通,建议参照公积金主动拔付模式进行高龄津贴发放;三是芜湖市大数据中心可根据芜湖县民政局大数据应用创新型需求,给予重点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关于“加强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的建议
目前,我县各部门通过芜湖市统一政务系统使用政务共享信息资源,采用身份认证机制,所有用户需过省认证中心颁发的ca证书登陆,每个用户都需经过严格的授权方可获取相应的政务数据使用权限。从目前使用情况来看,我县政务系统共享数据资源运行比较规范,未发生信息安全事故。
市大数据中心制定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了应急处理预案和灾难恢复机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建立政务数据采集、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授权、访问和存储的安全。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市管理部门正出台《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暂行管理办法》,使数据开放有章可循。
三、关于“分清明晰职责,实行绩效考核”的建议
目前,市政府已将我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今年3月份起,市政府办每月对各县区使用政务数据情况进行通报,公布运行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政务资源处罚办法: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二)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三)泄漏共享交换信息资源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四)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正的;(五)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相关规定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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