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建议
编辑日期:2017/12/15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县政协湾镇组

    自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芜湖县组建了县、镇、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专门的管护队伍对河湖沟塘进行整治管护。由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仍存在着考核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管理。

    一、芜湖县“河长制”实施概况
    芜湖县境内大小河流共20条,其主要河流8条,河道总长264.2公里,分为青弋江、水阳江、漳河三大水系。自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以来,我县出台了《芜湖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了县级河长会议、河长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问题督办、工作考核和信息共享六项制度,全县共设县级总河长2名、副总河长1名,县级河长6名,镇级河长51名,村级河长145民、管护员512名,对县域内20亩面积以上的613口塘坝和1km长度以上的375条河湖沟渠全部确定专人管护,实现岸上、水面、流域网格化管理的河长制全覆盖。通过两年来的不断努力,全县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我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各项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时间刚刚一年,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六大制度尚处于落实、评估、再落实阶段。河长制工作落实、督办、考核等一系列制度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如何充分发挥作为各级党政负责人的“河长”,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治理四大方面的重要引领作用,还需要相关的体制、机制予以保障。
    (二)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    “河长制”虽然完成了对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动员,但对社会力量的调动有待加强,一边是政府治水的负担不断叠加,另一边是社会公众的旁观视之,这显然不利于治水的长效化。目前,群众普遍认为治水理应是政府工作,企业和群众参与面不广,支持力度不大。居民水环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在河道周边甚至直接往河道丢弃垃圾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
    目前,芜湖县主城区和镇集中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存在短板,覆盖范围狭窄,许多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农村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率、管网建成率仍然不高。工业园企业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部分企业污水处理力度不够,对周边河流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县水资源丰富,水面养殖户众多。然而,部分养殖户不规范养殖,存在向养殖水域大量投放磷肥、氮肥等化学肥料和禽畜粪便行为,对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渔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影响矛盾。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业垃圾、废弃物,已成为影响我县水环境的最重要制约因素。而上述种种,都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更加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要构建完善一整套合理、严格、实用、有效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将实践中形成的好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做到一体遵循、长期适用。二是应在河长制办公室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信息沟通、群众意见办理等基础上,提标升级。三是考虑引进多元化、多样化的考核、监督方式。四是县、镇级河长要按照要求开展巡河工作,要针对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进河湖面貌逐步改善,确保实施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继续加强城乡水环境治理保护
    健全县域污水管网建设,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率、管网建成率。对于工业园排污问题,一是加强源头控制,倡导和推进循环经济和生态园区建设,加强园区企业清洁生产、资源回收;二是加强管网纳污标准的合理化与针对化建设,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对黄砂禁采工作,坚持宣传与打击并重,建立河道黄砂禁采和河道保护巡查制度,推动“警民共治”,保持高压态势。对畜禽禁养工作,建议扩大禁养范围,镇、村尤其要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建立与投产,抓早抓实。对禁止非法电鱼捕鱼工作,建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销毁并查处销售电捕鱼工具的行为。对水面承包养殖户污染水质,规范水面承包保证金制度,对水体造成污染使水质下降的,按约定的下降等级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全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要制定政策,引领家庭农场主自觉归集农膜农药等废旧物,从而带动周边农户的踊跃参与。各镇要积极行动起来,发挥环卫工人在垃圾分拣中的主体作用,为他们分拣垃圾创造条件,不断探索农村垃圾分类回收的新模式,落实农村垃圾回收处理全覆盖。
    (三)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治理氛围
    一是积极推广“民间河长”制度,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企主演的方式,构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责任制,由河道两岸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种养大户担任“民间河长”,履行社会力量在治水中的应尽职责。二是积极探索从象征式参与逐步过渡到“民众权力”的参与,真正放权于公众,促使社会人士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大胆参与,勇于负责,敢于监督“河长”,当前可借助公益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其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性、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三是充分发挥电视台、日报、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功能,开展多形式、多方位宣传活动,使“河长制”观念深入人心,推动我县“三水共治”保护水生态工程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