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012号提案 关于加强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及监督的建议
编辑日期:2015/9/7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案  由:关于加强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及监督的建议

提案者:郑志勋

内  容: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但是,我县公安法制执法及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力,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我县公安机关反映较为强烈,主要表现公安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出现有案不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等现象,对此仍缺乏严格的执法监督措施,严重损害了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及人民警察的形象。
    建  议:
    一、公安机关执法观念要转变。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工作都要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纠正各种人治行为和违规现象,实现公安工作规范化。
    二、健全公安执法人员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监督考核,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改善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
    1、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县人大监督。人大监督要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权、司法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保证公安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在坚持和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的同时,综合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增强对公安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县政协民主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和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具体包括: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力量。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应当责任到人,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对于明显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建立有效监督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进行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冰的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当,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甚至可以停止执行职务;(3)、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5、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县委、人大、县政府和政协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因此,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进行的揭露和鞭挞,以警效尤,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6、进一步健全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行政执法权运行的透明度,实现权力在阳光下的运行,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积极推行公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三公开”制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安执法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