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加快促进农业经营机制体制创新
编辑日期:2014/3/20  作者:章二云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按照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针对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我县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新机遇,也是新挑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核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为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龙头企业。全县拥有产业化龙头企业89家,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8家、市级龙头企业28家、县级龙头企业53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县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63家,其中省级示范社9家,市级示范社16家,县级示范36家。从事种植业98家,畜牧业27家,水产业14家,农机服务业19家,林业2家,其他行业3家。合作社成员数达1.2万个。

(三)专业大户。截止2013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累计达15.9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40%,其中50亩以上规模种植户1100户,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3.6万亩,占流转面积的85.5%;畜禽养殖大户276个,规模养殖比重达75%以上;水产养殖大户799个,规模养殖比重(含大水面)达36%以上;苗木花卉经营大户106 个,规模经营面积2.5万亩,占全县苗木总面积的30% 

(四)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种养大户的升级版,自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以来,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我县一些种养大户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市场化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模式渐具家庭农场雏形。尤其是20133月,我县出台《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后,激发了种养大户创办家庭农场的积极性。截止20141月,全县已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达159家,其中粮油种植45家,苗木花卉种植18家、水产养殖43家、畜禽养殖33家、果蔬生产20家。家庭农场家庭人口达565人,劳动力304个,土地经营面积达4.36万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我县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态势良好,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规划引领。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除少数制定产业规划和发展规划外,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无规划,随意性大,造成布局不合理和生产设施重复建设。同时,各镇缺乏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布局的局域规划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县一特”难以显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科技支撑。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虽种类全,数量多,但规模档次不高,深加工能力不强,产业链不长,缺乏品牌产品和高科技含量产品,市场的影响力小。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用型人才多,科技型人才少,产学研结合少,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少,规模和档次难以提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投入保障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较大,在生产周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但大部分经营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有效抵押物不足,银行贷款难,融资难度大。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缺乏利益联结机制。目前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订单生产不规范,导致农产品价格低时出售给订单企业,价格高时出售给其他企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难以形成。

(五)职业农民培育缺乏有效机制。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体,但目前青壮年农民多数从事二、三产业,种田的多为妇女和中老年人,由于他们总体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生事物能力较差,虽然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了各种培训,但效果不佳,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会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职业农民缺乏。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目前,不少干部群众对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义和作用认识不清,要加大政策宣传,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大、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要广泛发动农民,紧紧依靠农民,通过共建共享,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态庄园经济、休闲农业、资本农业、公司农业、科技农业等。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集中利用项目、财政资金、信贷政策等,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1.实行项目优先制度。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林)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和农业科技入户、农机补贴等专项补助项目,要尽量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以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规模经营。

2.增加财政资金补贴。各项新的增涉农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存栏数量)、产出量与商品量分等进行,直接补贴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做大做强。同时,县、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信息发布,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等,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3.加大信贷倾斜。一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允许以联合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抵押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同时加快探索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二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是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创新机制,进行有效引导。

1.加强政策引导与协调。在农村土地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进行互换,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2.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土地用途等条款。

3.完善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县制定的土地流转基准价,指导建立土地流转收益保值增值机制,流转时限在三年以上的应分段约定流转价格或定期增长比例。

4.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和全县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县联网,形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和土地流转信息共享的大市场。

(四)加大农业招商引资,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要着力招商引进一批有实力、有潜力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之间以及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条龙的产业链。重点要加快六郎农业产业化加工示范园区建设,筑巢引凤,推进全县龙头企业集群化发展。

(五)加快培育职业农民。各级政府应出台大力培育职业农民的政策意见,引导和鼓励高、初中毕业生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在技术培训、涉农项目、创业贷款及税收等方面大力扶持。在技术培训上,委托芜湖技师学院代培,由人社、农业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科技、农业等部门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要定期组织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深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尽快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以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