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12号提案
编辑日期:2013/7/31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案    由:关于健身器材也要“健身”的提案
 
提 案 者:黄 山
 
内    容: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在各大广场和有条件的社区、学校等场所安装了公共健身器材,免费供群众使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了良好的健身条件,是一件利民惠民的好事。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为破坏,使用不当,自然老化等因素,许多地方的公共健身器材损毁严重:有的缺胳膊断腿,四肢不全;有的螺丝松动,锈迹斑斑;还有不少健身器材脏兮兮的,卫生状况极差,让人不得不敬而远之。这些破损的公共健身器材存在着极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健身就可能“伤身”。造成健身器材受损的人为因素很多,如使用者不爱惜器材,破损没有及时维修,没人清洗消毒等。由于配套的管理工作没跟上,使许多健身器材设备不能充分发挥功效甚至成为摆设令人遗憾!
    建 议
    1、有关部门除了教育引导广大市民爱护健身器材外,更应该加强对健身器材的管理;
    2、建立公共场所维护和健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健身器械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螺丝、加润滑油、加固器械、补油漆等);
    3、在公园健身场所醒目的位置注明维修的联系电话随时可以报修联系,以保证场地、设施、设备完好。
    只有管理工作跟上了,这些设备才能物尽其用,才能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县文广新局答复情况
 
 
 

                                                 办理类别:A

 

黄 山委员:

现将您提出的《关于健身器材也要“健身”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工作的推进,我县通过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和镇、村、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配置了多套室外健身路径、器材,推动群众体育繁荣。但由于体育器材使用频繁及年限较长,部分健身器材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对广大群众的安全健身存在隐患。

根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县政府明确:县体育场由县体育局管理维护,县市民广场、东湖公园由县市容局管理维护,镇、村各地健身广场由广场归属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小区自行安装的体育器材谁安装谁管理,各级体育部门采购安装的器材谁受益谁管理。县体育局对县体育场的篮球场进行了整体维修,对体育场内的健身器材进行了更新。为加强东湖公园健身器材的管理,县市容局成立了东湖公园管理办公室,制定了《东湖公园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公园内健身器材的管理,损坏的器材能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县市容局还实施了县市民广场健身场地改造、体育锻炼设施维修工程,对篮球场进行了室外灯光塑胶改造,更换了篮球架,已于6月份全面完工,并落实广场安保人员加强巡查管护,确保各类体育设施安全完好。

县体育局每年安排一次体育设施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损坏器材。下一步,将对全县的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调研,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芜湖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单位负责人:孙国凤    联系人:唐俊峰    电话:881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