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急需解决液化气钢瓶存在巨大隐患的建议
编辑日期:2007/6/21  作者:洪为旺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提案人:章晓雯
理由和办法:
     我县城关地区居民的液化气钢瓶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使用的。目前绝大多数钢瓶到了15年的使用期限,已到了报废的时间。钢瓶外壳锈迹斑斑,瓶口密封不严实,镙丝拧不紧等问题,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气瓶涉及到千家万户,危险性大。因此,我建议城关地区应严格按照2003年6月1日我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中的明文规定,“充装液化气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而与此同时国家质监总局也发布了《气瓶安全监查规定》,同时实施并出台了处罚细则,“凡是违规充装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希望我县的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督查力度,淘汰更新一些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从根本上杜绝超期服役钢瓶带来的安全隐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情况:
      您的《关于急需解决液化气钢瓶存在巨大隐患的建议》提案很好,现根据您的提案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领导重视,调查研究
     我局自收到提案之日起,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法律监督科具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我们先后对本县境内的2家液化气充装单位和经营门点进行了多次的检查和调研。调研中发现我县液化气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普及以来,给全县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但随首时间的推移,钢瓶的检验工作未能开展起来,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上仍占有较大的份额,给广大用户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制定措施,确保安全
      针对调研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安全,我局在总结历年来整治钢瓶经验的基础上,于年初加大了对县内两家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源头抓安全,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相应措施,广泛地进行宣传,提高了全民的安全意识。
为提高安全监督的有效性,自3月24日起,我局采取单位派人进驻两家充装单位从源头监督的办法,杜绝了超期未检钢瓶和报废钢瓶流入市场,进入寻常百姓家。截止目前共检验钢瓶21000余只。通过有效的宣传和监督,一个安全使用钢瓶的良好氛围已形成。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钢瓶的安全监察力度,持之以恒地做好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广大居民用上合格瓶、放心瓶。
      感谢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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