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编辑日期:2009/3/17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案  号:155
提案者:岳峰、胡仁全
    案  由:建议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随着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施行。大部分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得到了保障。然而仍有部分人群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路倒病人。这类人群大部分是流浪人员,有的甚至有精神或智力障碍,当他们发生疾病时,所有治疗费用一般都由就诊医院垫付。
    二、部分交通事故受害者。由于我县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各类车辆迅速增加,特别是摩托车、电动车。这类车辆大部分未购买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直接逃逸,有的则无力承担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加上受害者如果家庭拮据,无力承担事故后的治疗费用,医院又不能因为无钱拒绝治疗,这些费用最终结果又落在了就诊医院。
     就我县两家公立性二级医院来说,每年每家为上述人群承担的费用高达十几万甚至数十万元。由于财政供给的制约,医疗机构还无法做到免费为上述人群治疗。因而当这些人员住院后,往往因为医疗费用的制约,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诊治,导致发生不必要的残疾甚至死亡。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生命权,为此建议:民政、公安、卫生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出台相关制度和规定,对上述人群通过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救助,使医疗机构更好地投入到医疗活动中去。
  
县民政局办理情况:   
    非常感谢岳峰、胡仁全委员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2007年1月1日,芜湖市出台了《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公安、市容、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就近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卫生部门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浪浪乞讨病人救助等等。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救助工作,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又是救助工作中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近年来,我们正在积极协同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芜湖县城怄流浪乞讨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并争取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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