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圩史料备考
编辑日期:2007/6/20  作者:凌绍虞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芜湖县文史资料》第一辑,首篇刊出了刘尚恒同志的《万春圩兴建小史》。读者建议:万春圩是历史上开发最早的江南圩田之一,也是安徽省古代农田水利建设中卓有成效的名区之一。关于万春圩的重要史料如沈括的《圩田五说》《万春圩图记》之主要内容,清末民初,万春圩的土地田亩和三十六家公司(大地主)管理圩务的办法等,应有较详明介绍。为满足读者要求,现摘录有关史料,刊于本辑《芜湖县文史资料》,以饷同好。
    一、沈括《圩田五说》的大略内容:
    第一,有人说这样话,当夏秋汛期来临,亟需有广大湖泽,来容纳洪峰的汹涌,排去二十里的水面为圩(指万春圩),就会使二十里的水没有归宿,当上流水涨,洪峰泛溢,便会造成水灾,反而得不偿失。沈括反驳了这种说法,认为没有根据。经过他的勘察,汛期来临时水位虽高,但在圩的北界外,就有丹阳、石臼等湖,绵浸三、四百里。又当每次水发时,圩的周围也都浸衍成湖;面积象丹阳湖那样大小的,不下三、四个之多。何况在它的西面,更和大江连接,就算划出二十里的水面,用来恢复旧圩,这对洪水的消长,不会有多大问题。
    第二,另外有些人说,圩的西面靠近荆山,沿着山麓来作堤防;江水从山峡流过,遭到雍塞便会直灌山东,造成灾害。沈括认为这说法也不符合事实。他说:“我看荆山之西,水流宽广都不及百步,如果将堤岸冲着荆山折筑,这样就让出两百尺宽度,来扩大江面容量,大大减少水流的压力。万一不幸发生雍塞,则障碍产生荆山之西,水患并非来自圩田。倘使在东方分出支流,便可引导洪水宣泄。有了这些办法,也用不着顾虑了”。
    第三,有人提出这样说法认为,圩水经流地方,底下必有蛟龙潜伏,以致圩岸容易崩溃。万春圩前身之所以破坏,未尝不是这个的缘故。这里沈括便极力破除迷信,驳斥这些无稽谣言,与此同时,他对圩堤崩坏的原因,给以合乎科学的解释。他说,堤岸易于破坏,日子久了,自然会使底下形成水潭。潭愈来愈深,便使堤逐渐下塌,不值得大惊小怪。补救的办法,当在下边建筑一道复堤,导引水流冲出几十步以外,然后注入江心。这样把水潭远移至几十步外,自然不会影响到距离较远的圩岸了。
    第四,还有人这样说,自从万春圩前身废后,在这里纳租从事采茭牧养的人,共计一百多家,一旦恢复成为圩田,要他们停歇和改业,势必迫使他们起来反抗。沈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圩田如果修复,反正将来要分佃给农民。夺取某些人的土地,转手分配给另一些人使用,这是毫无意义的作法。与其这样,何不让原来在这里采茭牧养的人,仍到这块圩田来耕种?果真如此,他们定必乐于改业,正如过去在此“茭牧”一般,也就不会起来反抗了。
    第五,此外有人说,圩的东南滨临大湖,堤岸不断被风浪冲击,时间渐久,便难保持坚固。沈括认为这种说法也缺乏根据。从自然条件来说,这里的地势并非陡峭,只有一道宽约一百多米的缓坡,附堤还种植一行行的杨柳,堤下面长着一列列的芦苇。这样受到风浪侵蚀的部分,要远大堤百步以外。而风浪冲击,堤岸不是首当其冲。加上堤身基址宽广,厚达几丈,末端逐渐尖削,狭小至不过几尺。堤身不是笔直,堤外又有缓滩,杂生芦苇,水势得到缓冲,便不可能与堤相阻逆,所以风浪之说也是用不着担忧的。
    《圩田五说》是沈括在修建万春圩之始,为驳斥反对派意见而写的。论点、理由充足,所提的主张,也切合实际。经过他逐点驳斥,反对派的谬论都站不住脚。最后,他的主张被采纳了,一个崭新而坚固的万春圩,终于建立起来了。
                            ——摘自张家驹著《沈括》
                           (1962年2月8日第一版)
    二、沈括在《万春圩图记》中,主要记述了当时工程进行的详情,和万春圩的约略面貌。这些已见于刘尚恒的《万春圩兴建小史》。最后,沈括还表白了修圩的动机。他说:“江南地区的咸土,象万春圩那样的多至数百。襄、汉、青、徐之间,人口更稀少,他们渡过江南的不计其数。从前凡说到这些土地可耕的,国内都有人响应。我想使天下人相信这种说法,所以极力修治万春,甚至挑众独任,犯患难而不顾,目的难道只是一个万春圩吗?”
                         ——摘自张家驹著《沈括》
    三、民国六年(1917年),万春圩清丈土地、田亩数(以亩计):
    1、熟田:77983.28亩(厘下诸数省略,下同);
    2、熟地:3778.64亩;
    3、内滩熟地:21.08亩;
    4、荒田:2325.45亩;
    5、荒地:6.21亩;
    6、庄基:1381.26亩;
    7、水塘:3025.02亩;
    8、义冢:66.68亩。
           ——见余孝达堂等《万春圩田亩升科公禀》
             (1921年兢立石印社印本)
    四、万春圩圩章
    按:芜湖县万春圩圩章,制订于民国十年。据当时呈县禀稿称:“各处圩田,无不订有专章,共同遵守。万春圩放垦至今,已逾十载,只以设有专官,迄未计及于此,遇事则相率推诿,派费则一味吝延,至为可虑,民田将次改完,垦局不日奉裁,订立圩章,不容再缓,因即仿兴邻圩章程,参以本圩情形,连同必须筹办工程,拟订十八条。”
    时至今日,不但“邻圩”圩章不见传世,而且也未闻江浙等地有圩章传世。因此,这份《万春圩圩章》是研究江东圩田难得的珍贵资料。
    它不仅是历史上最早最大的江南圩田之一——万春圩的真实纪录,而且是它的管理办法,至今仍不失有重要参考价值。原本系民国十年芜湖兢立直印社石印本,今也只存一孤本,藏于芜湖市图书馆,因以公之于世,以响同好。
    第一条:照清丈底册,分别业佃,编造班册、牌册各一份。全圩田地八万四千余亩,分业户为八十班,每班一千余亩;分佃户为一千六百牌,每牌五十余亩,均就近搭配,以便呼应。凭班册,业户轮流管年经理圩工;凭牌册,佃户按亩出夫挑埂,浚沟。班册、牌册二年修正一次,五年大修一次。
    第二条:每年于十六班业户之中,各举一人,共十六人,轮流管年,为值年圩长。冬工、春工、夏防均由值年圩长料理,负完全责任,每年阴历十月初一日交替,五年一轮,周而复始,不得延误推诿。
    第三条:佃户按牌出夫,经常修筑,仍仿向来春工修埂办法,并沟埂详细划分,计若干土方,由若干牌挑筑,何牌承办何处,列表揭示,仰众周知,遇有特别工程,经十六值年圩长会议,认为必要得临时召集圩夫,支配做工。特别工程如夏防、抢险、公车出水,疏浚大沟等类。
    第四条:清水河垦务局房屋现已禀请改巡警,值年圩长办事处附设局内。每值春夏,圩长务均常川(日)驻局办公,不得擅离,致误职守。
    第五条:经常圩费每年亩缴银二分,限阴历二月内缴清。值年圩长先刊收据,编号盖印,送请警署代收填掣(旧有之岁每亩收钱三十文,应即取消),其出入款项,值年圩长即就十六人中公推二人经理,阴历十月初一日,值年圩长交替时,应将经手帐目,连同单据,一并交出,公同核算,如有差误,十六圩长同负责成。圩费用途大致如下:
    甲;置桩备木及圩工应用各物。
    乙:随圩长料理之庄头火食,每人每年钱十千文,不得逾三十二名。
    丙:值年圩长火食夫马,每人每年钱十三千文。
    丁:油烛纸张,开会茶点。
    戊:新旧交班,宣布清帐及特别会议火食使费。
    巳:其他公共费用,零星杂支。
    第六条:修理全圩公共大闸、陡门、挑浚公共沟道等特别工程,应由值年圩长于头一年或前数月备具议案,召集八十班全体业户会议,取决多数,预算经费,按亩摊派,禀请县署随同钱粮带收划拨,或由值年圩长禀县追取,以免延误。
    第七条:圩长侵蚀圩费,查出实据,先令如数赔偿,一面报告警署,按其情节轻重,吞款多寡,酌量议罚,以敬效尤。
    第八条:佃户按亩出夫,自兴工之日起,每牌每日出夫一名,由圩长督率,庄头指挥做工。如有不听指挥,及抗工疲玩等情,小则报告警署,酌量处罚,大则送县惩办。
    第九条:流水沟、潘家村、二龙港、扁担河等处大闸,既为全圩公共修筑,建工费即应全圩公等。前已开会议决,每亩摊银二角,禀请垦务局先于缴价案内代收一角,其余一角,明春补收。如届期延不措缴,应即公禀县署,有春租者,五月内饬差催取,无春租者,九月内勒令缴清。
    第十条:本圩公共大沟,如流水沟、二龙港及环圩大沟,现已禀请垦务局,即趁今冬水落时,仿照圩工办法,按亩派夫,公同疏浚。并以挖出之土,培筑两岸子堤,附近沟边田亩兼受堤益者,摊认一半工程,其余工程,全圩公认,自应查照办理。各家私沟清丈时,业于官沟、界沟两岸各让三弓,应按让出余地,一律加深开阔,俾多屯蓄。圩内地势倾斜,田多塘少,尤赖三坝平均蓄放,三坝亦须加意培修,并设陡门,俾便启闭。每值正闸放水,三坝及各家私坝,均应查照旧章,酌完开坝次第,陆续开放,不得藉口霸阻,致使上游不能宣泄,亦不能同时开放,致令下游不能容消。公坝、私坝关系全圩利害,尤宜公同保守,更不得强挖偷开。如有违犯,值年圩长禀官究办。
    第十一条:环圩大埂,东、南、西三面历年修筑,业已足资保障。惟北埂根基不固,全恃邻圩堤埂为之屏蔽,万一邻圩失事,本圩即难自保。缘北埂东西逼近荷花塘,无从培筑,外面紧靠小新、常稔、坝埂、白马诸圩,莫由开展,必须向小新、常稔各圩将附堤田地酌买若干,专培筑埂脚,并择要加高培厚,根基一固,自可无虞。此项购地之款,自须合圩公筹,应即按亩出资,举人商购,及早兴工。
第十二条:本圩沟、埂、陡、闸,业经公议筹修,未雨之绸似已周备,每值夏秋之交,外水高于内水,堤埂纵可无忧,陡闸概难开放,既无出水门户,又无屯水之场,沟道纵深,过满则溢,埂坝纵高,过量则泄。容水有限,天雨不时,今岁欠收,即座此病。查他处圩田,向有公车之举,总使圩内之水泄于外河,低洼之区、亦可有收,亟宜仿照办理,应即公备脚车若干部,分署出水较易,人工较省,向设陡门处所,如流水沟、二龙港、潘家村、杨家祠堂、小竹刀、王石拐、九条沟、军滩口、杨青一带。每值外水盛涨,潮大雨行时,公同派夫,合力车戽,不准在圩内任意乱车,利已损人,以邻为壑。安车处所,并盖草棚,以免阴雨停工。此项造车经费,应由全圩业户,按亩分摊,开车之际,全圩佃户按牌出夫,仍由值年圩长分段督工,以免偷惰。
    第十三条:现已会同清水河商民,请即就局屋内改组警察,弹压地方,兼催租督垦事宜,所需经费,并请截留官产花息。惟花息为数不多,不敷尚钜,除清水河铺户认损外,余须本圩按亩摊认,亩摊银二分,应俟县署转详定案后预算准,请县随粮带征,划拨济用。
    第十四第:每年夏防,应由值年圩长酌量提夫几成,巡逻大堤,紧急时,并得照牌加倍派夫,各庄头应率夫役日伺工次,听候调遣,不得违误。
    第十五条:清丈底册及班册、牌册,历年圩费收支帐目,暨购存器物、桩料,应由值年圩长妥慎保管,交班时当众点交后任,设有短少,值年圩长公同赔偿。
    第十六条:公共大闸、陡门,由值年圩长安选派专人经管启闭,酌给薪资。
    第十七条:每年春秋二季,值年圩长得开全体业户会议,提议应兴应革事宜,取决多数。
    第十八条:以上各条,如有未妥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正,禀县立案。
                           (圩章条文前按语是刘尚恒同志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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